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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鄭雅文、鄭峰齊、吳挺鋒,從職業傷病問題到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制度。收錄於:《職業,病了嗎?》第一章(台北:群學,2013)。

鄭雅文、鄭峰齊、陳怡欣,職業傷病知多少?台灣的職場結構與職業傷病問題。收錄於:《職業,病了嗎?》第二章(台北:群學,2013)。

 

  • 工業化到全球化:勞動議題為全球性的人權議題

    18世紀英國工業革命後,工廠追求利潤極大化,加上自由主義興盛,政府對勞雇契約管制鬆,交由勞資雙方認定,後來在社會壓力與勞工團體抗爭下,19世紀勞檢、勞動權益制度才逐漸完善。20世紀工業各國勞動制度逐漸確立,而職業安全制度則是在1970年左右,將職業安全問題從勞工的個人狀況,轉移到雇主應負相關責任。

    隨著全球化來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勞動密集產業為了規避國內嚴格法規,將工廠遷移至第三世界的國家,而這些國家提供優渥的條件,刻意壓低人士成本,職場傷病問題日趨嚴重。21世紀,金融危機帶來貧窮就業,各地外包、派遣規避勞動法的工作形式出現。近年來,跨國的勞動組織開始突破國界建立國際性的勞動人權和職業安全規範。

    然而,我認為國際組織的跨國管制其實有許多限制,一來各國的勞動政策不一,沒有必要服膺他國或更高要求的規範,除非各國以貿易抵制另一國的產品或禁止設廠;二來從國內著手,對職場安全、勞動制度落實比較有效,因為各國產業、政策不一,相對的勞檢、管制方式也不同,國際組織只能訂定標準如:工時要求、薪資水平,來作為勞工團體與政府的遊說籌碼,但要落實,勞工的團結意識仍為關鍵。

    不過,國際的力量仍有其力量,例如:歐盟2016年對台灣遠洋漁業舉黃牌,主要為「違法超捕、虐待漁工和偽造漁船作業執照」等事項,促使台灣迅速在2017年修漁業三法,加強遠洋漁船的管理,及外籍漁工的勞動權,雖然還有進步空間,但國際的貿易制裁對於台灣立法改革多少是有效的,或許這種方式也能提供政府日後在要求企業落實勞動法規上,提供一些推動的方式,讓企業沒錢賺或許比一直罰錢來得更有效。

  • 台灣的職業傷病低估原因:職災認定困難且資訊不全

    台灣工業革命在日治時期,1917年由於開採礦業之故,礦坑災害頻繁,1960年雖然礦業沒落,但政府設立加工出口區,納入國際的勞力低廉的加工體系,造成環境污染、化工職災頻繁,1974年飛歌電子公司的化學污染事件才催生《勞工安全衛生法》,1984年《勞動基準法》才通過。1980年代,台灣社運蓬勃,但職災問題跟環保無法有效連結,所以職災保障一直是台灣被忽略的一塊。1990年代,職災的類型也出現變化,包含早期職業暴露的職業病,如:石棉或礦工塵肺症、RCA的罹癌、北捷的潛水伕症。

    1998年雖然修定職業病認定辦法,然而相較日韓及其他先進國家,台灣的職業病的每年補償件數過低(約有六、七百件),日韓約在七八千件左右。此外,台灣的補償類型單一,主要是肌肉骨骼疾病為主,呼吸疾病則較少,與其他各國補償狀況有些差異。

    為何職業病的補償件數過低?主要由於一是職業疾病認定較為爭議,長期暴露的資訊難以取得,二為職病登錄系統不完善、職災認定程序冗長,三則是勞工若在未投保期間面臨職災問題,其權利不受保障。四則為台灣對於職災保險的對象認定過窄,不包含學生、學徒和志工,這也是職業病數量被低估的主因。

    另外,則與台灣的產業結構有關,台灣的自營者、無酬家屬工作比例較各國高,因此政府對這類型的勞動狀況與環境較難掌握。再者,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受限於人力、財力,中小企業的職場安全更難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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